瓷磚糾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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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居房屋拉裂糾紛案例
無奈的東西,找不到權威的鑒定,沒有法律依據,如何索賠呀
求建筑施工合同糾紛案例?
本院認為,上訴人隆波公司在承包本市龍華西路31弄《海波花苑》工程后,又將該工程(鋁合金門窗不屬沈同富承包范圍)以內部承包形式交于沈同富承包施工并與沈同富簽訂的承包工程協議。此由上述承包協議和隆波公司聘任沈為隆波公司建筑二分公司經理職務的通知為證。鑒于上述協議系以內部承包形式交與沈同富施工,但實際上屬于轉包性質,故上述協議與有關法律規定相悖,應確認為無效,對工程量及工程款應按實結算。關于工程結算清單系隆波公司單方制作,隆波公司對該結算清單之真實性亦未表示異議,故應予確認。鑒于沈同富已實際完成了雙方約定的工程項目及上述工程結算已為沈同富所認可,且隆波公司有關結算清單中鋁合金工程款數額的異議不能成立,故原審依照實際工程量參照原協議約定的計價方式結算工程款,經對工程款余額審計確認與工程結算清單所列數額相符后,依法支持沈同富的尚欠工程款的訴訟請求,所作判決并無不當。另鑒于雙方所簽合同為無效合同,故原審對沈同富主張的違約金請求以逾期付款利息計處,應屬不當,本院應予撤銷。隆波公司稱工程結算清單中有關鋁合金工程款的數額有誤,但未提供相關依據,故本院不予采信。隆波公司另稱其反訴請求在原審時未被受理,致其訴權被剝奪。經查,原審在當庭告知其另行起訴后,隆波公司并未表示異議,故上述主張不能成立。綜上,隆波公司的上訴請求,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 ??一、維持上海市徐匯區*法院(2000)徐民初字第204號民事判決第一項; ?? ??二、撤銷上海市徐匯區*法院(2000)徐民初字第204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18,573.80元、審計費18,000元,合計36,573.80元。由上海隆波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32,797.75元,沈同富負擔3,776.05元; ??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案例二 ?? ?? ?? 上海隆波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訴沈同富建筑工程合同糾紛案 ?? ??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隆波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隆波公司”),住所地本市浦東新區楊高路2585 ??弄126號 ?? ??法定代表人:張龍弟,公司董事長 ?? ??委托代理人:朱德堯,上海市友本律師事務所律師 ?? ??委托代理人:徐昌友,上海市友本律師事務所律師 ??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沈同富,男,1949年10月13日生,漢族,戶籍所在地浙江省上虞市蓋北鄉四合村 ?? ??委托代理人:張嘉興,上海市嘉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 ??上訴人隆波公司因建筑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徐匯區*法院(2000)徐民初字第20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00年9月15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0年10月1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隆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德堯、徐昌友律師;被上訴人沈同富及其委托代理人張嘉興律師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1996年8月27日,雙方簽訂“承包協議”一份。內容為隆波公司向上海市計劃委員會住宅辦公室承建的本市龍華西路31弄《海波花苑》工程,交由沈同富承包施工;工期參照隆波公司與建設方的主合同為開、竣工的時間;沈同富負責工程項目及工程施工前期工作及工程技術管理工作;沈同富向隆波公司上繳工程總額 ??14%作為管理費、稅金(包括營業稅)及利潤等,其余款項由沈同富支配使用。協議另外約定,工程的鋁合金門窗款項在工程總價中扣除,不屬于沈同富承包范圍,但須保證配合安裝。上述合同簽訂后,沈同富即組織人員進行了施工。海波花苑工程至1997年9月竣工。隆波公司除在施工中按工程進度撥付部分工程款外,一直未作工程決算。直至1999年2月12日,隆波公司向沈同富出具“承諾書” ??一份,明確承諾在1999年3月3日之前向隆波公司作出海波花苑等工程的施工決算費用同時結清。同年4月7日,沈同富向隆波公司出具了事先制作好的“工程決算清單”表格一份,明確海波花苑工程款額為20,073,646元,并列明應扣管理費2,629,942.21元、材料費11,767,337.77 ??元,甲方供料5,101,441元、代扣105,000元(含屋面保修金3.5萬元、維修保養費4萬元、圍墻基礎費3萬元)、個調稅40,000元,尚有余額429,925.02元。同年4月7日,隆波公司向沈同富支付了海波花苑工程款7萬元。余款未付。沈同富遂訴至原審法院。 ?? ??訴訟中,隆波公司對由其自己出具的“工程結算清單” ??明確的數額提出異議,認為其與工程建設方的“海波花苑工程結算備忘錄”中關于鋁合金門窗的工程款不是載明的 ??1,502,224元,而應調整為202萬元左右。經查,1998年5 ??月22日,隆波公司與海波花苑工程建設方上海市計劃委員會住宅辦公室雙方簽訂的“海波花苑工程結算備忘錄”中的(三)甲方供材料扣款、鋁合金工程款為1,502,240元。因隆波公司向沈同富提供的“工程結算清單”隆波公司未蓋章簽字且雙方對工程款的數額各執一詞,故由原審法院委托上海滬港工程審價事務所對海波花苑承包工程的工程款余額進行了審計鑒證,結論為審定的工程款余額為 ??359,925元(該款不包括隆波公司代扣屋面保修金35,000 ??元、該款待保修期滿后由隆波公司另再退給沈同富)。上述審計結論與隆波公司出具的“工程結算清單”明確的數額相一致。 原審法院另查明,沈同富原并非隆波公司單位職工,隆波公司為將承包的工程分包給沈同富,特聘任沈同富為其二分公司經理。二分公司并無法人資格或對外經營的營業執照。工程竣工后聘任關系即告解除。 ?? ??原審法院認為,公民、法人的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本案隆波公司將承包的建設工程以內部承包的形式交由沈同富承包施工,雙方為此簽訂了“承包協議”,現沈同富按約已進行了施工且工程項目實際已完成,故可以實際發生的工程量參照原協議約定的計價方式結算工程款。本案工程款的余額經審計鑒證與隆波公司向沈同富出具的 ??“工程結算清單”明確的數額相一致,故沈同富的訴訟請求,依法成立;沈同富主張的違約金請求,可以隆波公司向其出具的“工程結算清單”應付而未付款后的逾期付款利息計處。隆波公司辯稱其出具的“工程結算清單”中少扣了鋁合金門窗的工程款,因未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不能成立。 ?? ??原審法院審理后于二OOO年七月十八日作出判決:一、上海隆波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沈同富工程款359,925元。二、上海隆波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沈同富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359,925元、自1999年4月8日起至本判決生效日,按中國*銀行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算。案件受理費 ??9,286.90元、審計費18,000元,二項共計27,286.90元,由沈同富負擔1,378.10元,上海隆波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25,908.80元。 ?? ??判決后,隆波公司不服,上訴于本院。其上訴稱,沈同富系自然人,不具有承包建筑工程的主體資格,無權承包建筑工程,故其與沈同富簽訂的“承包協議”違背了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應屬無效。依據無效合同而產生的工程結算清單亦不具有法律效力,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確認上述承包協議為無效合同,對沈同富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隆波公司另提出,其在原審時已就鋁合金工程款的預算價與實際價之間的差價應從工程總價中扣除一節提出反訴請求,但原審以“審計報告已十分清楚,可另行起訴” ??為由不予受理,而未以裁定書形式駁回其反訴請求,違法了訴訟程序。被上訴人沈同富則認為雙方所簽訂的承包協議并不違背有關法律規定,隆波公司稱該協議無效未提供任何事實依據,關于工程結算清單系隆波公司制作,且與審計報告所確認的工程款余款數額相一致,原審據此所作判決是正確的。故請求駁回隆波公司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 ??經本院審理查明,原審法院認定事實無誤。審理中,隆波公司對工程結算單中關于鋁合金門窗工程款的數額提出異議,要求將此款在工程結算單中予以扣除,但未能就此提供相關證據佐證。沈同富則認為審計結論已說明上述異議不能成立。 本院認為,上訴人隆波公司在承包本市龍華西路31弄《海波花苑》工程后,又將該工程(鋁合金門窗不屬沈同富承包范圍)以內部承包形式交于沈同富承包施工并與沈同富簽訂的承包工程協議。此由上述承包協議和隆波公司聘任沈為隆波公司建筑二分公司經理職務的通知為證。鑒于上述協議系以內部承包形式交與沈同富施工,但實際上屬于轉包性質,故上述協議與有關法律規定相悖,應確認為無效,對工程量及工程款應按實結算。關于工程結算清單系隆波公司單方制作,隆波公司對該結算清單之真實性亦未表示異議,故應予確認。鑒于沈同富已實際完成了雙方約定的工程項目及上述工程結算已為沈同富所認可,且隆波公司有關結算清單中鋁合金工程款數額的異議不能成立,故原審依照實際工程量參照原協議約定的計價方式結算工程款,經對工程款余額審計確認與工程結算清單所列數額相符后,依法支持沈同富的尚欠工程款的訴訟請求,所作判決并無不當。另鑒于雙方所簽合同為無效合同,故原審對沈同富主張的違約金請求以逾期付款利息計處,應屬不當,本院應予撤銷。隆波公司稱工程結算清單中有關鋁合金工程款的數額有誤,但未提供相關依據,故本院不予采信。隆波公司另稱其反訴請求在原審時未被受理,致其訴權被剝奪。經查,原審在當庭告知其另行起訴后,隆波公司并未表示異議,故上述主張不能成立。綜上,隆波公司的上訴請求,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 ??一、維持上海市徐匯區*法院(2000)徐民初字第204號民事判決第一項; ?? ??二、撤銷上海市徐匯區*法院(2000)徐民初字第204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18,573.80元、審計費18,000元,合計36,573.80元。由上海隆波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32,797.75元,沈同富負擔3,776.05元; ??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農村房產繼承糾紛案例有哪些?
案例: 張老漢夫婦有一兒一女,兒女都已經成家并買了房子。剩下老兩口居住在張老漢單位房改時買的兩居室里。2000年老伴不幸去世,剩下張老漢一個人。2003年,張老漢親筆書寫了一份遺囑,指定由兒子繼承自己的房產。2006年,張老漢被檢查出患有肺癌晚期,住院期間女兒無微不至的照顧,讓張老漢心里很滿意,打算給女兒寫份遺囑,但此時張老漢已經無法執筆,就由女兒請律師現場見證并制作了份代書遺囑,指定房產由女兒一人繼承。張老漢去世后,兒女各執一份遺囑發生爭執,訴訟到法院。 找法網律師分析: 1、遺囑中所涉房產系張老漢婚后分配并購買,依法屬于夫*共同財產,夫*應各占一半份額。 2、張老漢*子去世時,由于沒有立遺囑,適用法定繼承,張老漢和兒子、女兒均有繼承權,一般等分的話,三人各得(1/2*1/3=1/6)房產。 3、張老漢的遺囑對自己的(1/2+1/6=4/6)有效,由女兒繼承,女兒應得(4/6+1/6=5/6)房產。 4、兒子應得1/6房產。 5、經評估房產價值,房產可以由女兒取得,兒子應得份額可由女兒支付給兒子。
小產權房糾紛案例有哪些?
所謂“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同時不用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產權證不是由*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或村委會頒發的,這種類型的房產我們通常稱之為“鄉產權房”,又叫“小產權房”。這種房屋沒有真正的產權,也沒有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可以進行交易,但具有較大的法律風險。
騰退房屋糾紛案例有哪些?
為克服行政訴訟的局限性,國內學者提出了以下幾種觀點:第一種觀點,是廢除房屋拆遷、安置行政裁決制度,對于未達成安置補償協議的拆遷糾紛,當事人直接可以以民事案件向法院提起訴訟,把解決拆遷補償、安置糾紛的職能完全交給司法權。第二種觀點,是保留行政裁決制度,但可將經過裁決的拆遷補償、安置糾紛作為民事案件受理。第三種觀點,是在拆遷中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就補償安置爭議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法院不予受理,此觀點被最高*法院采納,并在《關于當事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就補償安置爭議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批復》中作出了明確規定,這樣一來剝奪了拆遷人未經與被拆遷人平等協商和未經行政裁決就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遷的權利,從而也減少了拆遷戶的房屋所有權遭受司法剝奪的可能性。但同時又會產生另一種結果,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的民事爭議最終仍由行政機關處理,而行政機關處理此類糾紛時,總會下意識地從行政管理的角度而非權益保護的角度去判斷、衡量,被拆遷人的權益因此而受到損害,甚至造成矛盾激化。 我們認為,在房屋拆遷案件中法院的功能要重新進行*,法院應正確劃分民事、行政案件,對于達成補償安置協議后又反悔的,以及未達成協議,拆遷人強行拆除被拆遷人房屋的,法院可作為民事合同糾紛和侵權糾紛進行受理。對于有關行政裁決的爭議按行政案件受理,對于既沒有達成安置補償協議又沒有相關的行政裁決的,法院一律不受理。在適用法律上應嚴格優先適用上位法,對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的適用應首先審查其是否與上位法相抵觸,要嚴格先予執行和強制執行的審查標準,避免在程序上造成被拆遷人利益的損害。
采光權糾紛案例誰知道?
我曾經處理過像你一樣類似采光權起訴的案件。 可以很明確的告訴你,你完全有權向影響你日常采光的主體提起訴訟。采光權是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權益,建筑物建設時都有相關細則明確建筑物間空間距離,如違法該法律法規,居住在房屋內部的人員可以起訴。支持你*! 如回答對你有所幫助,請采納!
二手房買賣糾紛案例?
你好,根據法律規定,和你提供的情況,我認為,這種情況產生的法律責任,應該有中介人員和中介公司兩方對客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在客戶沒有違約的情況下,應該退還剩余的定金。而且,如果是中介或者賣方違約的話,還應該雙倍返還定金的。通過百度hi加我可以進一步聯系咨詢。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例有哪些?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例:第四條的意思是甲方要提前終止合同,需提前一個月通知乙方。而不是說一年的租期屆滿時提前一個月通知乙方。本身你們簽的就是一年的合同,提前一個月通知只是要確認是否續租而已,就算不通知他,也是該幾號到期就要終止合同的。所以我覺得甲方并無過錯。不能同意乙方延住一個月的需求。如果你不漲租金,那么合同到期時可以讓他交一個月的房租,再住一個月,租誰不是租呀。如果租金有變就讓他搬家。
房產糾紛案例主要表現于哪些問題
主要分以下幾類: 一.房屋產權糾紛。主要表現為因產權*的登記、撤銷、變更等產生的糾紛。 二.房屋*糾紛。這是日前房地產糾紛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 三.房屋優先購買權糾紛。這類糾紛主要是因爭議房屋存在共同共有、共同使用及承租關系,權利人在出賣房屋時,未正確向共同共有人、共同使用人及承租人行使告知權而引發的糾紛。 四.房屋租賃糾紛。房屋租賃糾紛一般發生在公房或私房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它通常涉及房屋租賃合同、租金、租賃房屋的養護維修、公房承租權等方面的法律問題。 五.房屋抵押、典當糾紛。 六.房地產相鄰關系糾紛。這是一種經常發生的房地產糾紛,它是指由相鄰房地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通行、采光、空間延伸、管線設置等問題而引起的糾紛。 七.房屋拆遷糾紛。
求一個家庭房產糾紛案例?
事情是這樣的,2005年老房子拆遷,由于我*不滿足分配的房子就沒同意拆遷,之前,2004年,我*因結婚先拿了一套安置房,名字是我*簽的。后來到2008年又動員拆遷,由于我*的固執不愿拆遷,負責拆遷的人就直接通知了我*,我*就蠻著父母自作主張去簽了拆遷合同,當時我看到拿回家的紙簽的是我*的名字,其實都是我*的名字,他跟拆遷辦的人商量好的。后來我*知道了被氣得進了*院,一個月后就去世了。在2003時我*跟我簽了一份協議,內容是跟我*一起養父母,還有就是老房子一人一半。后來我問拆遷辦的人,說不關他們的事,字已經簽了。我*臨*前給了我一本老房子的宅基使用證,說要給我房子,還有就是要照顧好我媽。之后我也沒去要房子,想想我*對我媽好點就算了,但現在我媽的日子并不好過,所有的房租都是我*收的,我媽靠在荒地里種點菜賣賣維持生活。老房子的戶主是我*的名字,安置房一套120平米是先拿的婚房,后來08年拿了一套60平米和一套90平米的,我媽想要回屬于自己的房子,能拿回多少屬于自己的房子?我還能拿到房子嗎?因為當初造房子有我出錢的,我現在還有一張我*借錢簽的字條,不過是2002簽的了。我*那時還在上學,他根本就沒出一分錢,他上學的生活費還是我給他的。現在老房早就拆了,我*也不在人世了,我媽還能要到屬于自己的房子嗎?因為安置單我*不肯拿出來,我跟我媽的戶口還在老房子那里都沒辦法遷過來,我看我媽流淚我卻無能為力,希望各位好朋友幫幫忙,我代表我媽先謝謝各位了!
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案例分析誰有?
某人訴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案 ?? ?? ?? ?? ?? ?? ?? ?? ?? ?? ?? ?? ?? ?? ?? ?? ?? ?? ??文號:上海市浦東新區*法院 原告XX,男,1945年12月29日生,漢族,住上海市XX室。 被告上海XX建筑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號。 法定代表人XX。 原告XX訴被告上海XX建筑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由原上海市南匯區*法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閔浩德獨任審判,于2009年7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與被告法定代表人到庭參加訴訟。因原上海市南匯區*法院撤銷并入上海市浦東新區*法院,2009年8月9日起由上海市浦東新區*法院繼續審理。審理中,本院陸續準予了原告對涉案房屋裝修進行質量檢測和修復費用評估的鑒定申請,委托有關鑒定部門進行司法鑒定。又分別組成合議庭,于2009年11月30日、2010年3月16日進行了兩次公開開庭審理,原告與被告法定代表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XX訴稱,原、被告于2009年3月15日簽訂《上海市家庭居室裝潢裝修施工合同》后,被告將裝修施工轉包給無裝修主體資格的蔡XX,裝修過程沒有計劃,野蠻施工,偷工減料,使用劣質材料甚至有安全隱患的材料,每個工種在施工后都要返修,且返修質量極差,有的還不及返修前的狀態,現造成許多嚴重后果:淋浴池浴柱施工及安裝尺寸出錯導致不能使用且手柄表面擦傷、衛生間臺盆浴霸損壞、開關面板插座臟歪斜間隙過大裝倒位等、插座接線孔內留有沙子、從未見過如此低劣門套制作、儲藏室嚴重變形導致應急活門無法打開使用、大面積涂料膠水倒翻陽臺墻面和鋁合金窗框上、插座錯誤導致脫排不能安裝、淋浴器旁數只插座接地短路引起整個回路跳閘、淋浴器遭短路電擊、燃氣管道三次拆裝與換管、燃氣二次泄漏檢測、連接淋浴器燃氣管尺寸出錯導致冰箱無法放置、大理石門檻寬度尺寸過小導致地板安裝要增加銅嵌條、所貼瓷磚出現不平縫隙過大橫豎錯位五處上下顛倒空鼓數十塊等等。更為嚴重的是:隱蔽工程驗收不合格,根本不符合“上海市住宅裝飾裝修驗收標準”中關于排水管道、電氣、衛生設備等強制性條款規定,造成極其嚴重的安全隱患。施工七十多天,主體四扇實木復合門未安裝、儲藏室鋁合金門未配作、衛生間附件一件未安裝,由于拖延工期返修返工等原因嚴重影響櫥柜水槽脫排灶具地板馬桶等后道工程進展和家電安裝。故要求中止與被告簽訂的施工合同,不再支付剩余工程款5,335元(*幣,以下同);要求被告賠償因施工不當造成的經濟損失34,610.15元,其中未完成工程費用4,296.8元、工程逾期違約金4,000元、損害器物賠償費用3,170元、隱蔽及相關工程推倒重來裝修費用21,210.35元、其他費用1,900元、墊付款33元。 被告上海XX建筑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辯稱,對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不再支付剩余工程款沒有異議,但原告對因施工不當造成經濟損失需要舉證,由于做好油漆后原告將鑰匙收回去了,故不存在違約和支付違約金,因沒有造成損壞,故不同意原告要求器物損壞賠償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09年3月15日,原告(即合同甲方,下同)和被告(即合同乙方,下同)簽訂《上海市家庭居室裝飾裝修施工合同》一份,原告將位于上海市XX號502室房屋交由被告裝修,合同約定:承包方式為“半包”,總價款為19,300元;工期自2009年3月18日開工至2009年4月26日竣工;付款方式:水、電、管線隱蔽工程通過驗收30%計5,790元、油漆工進場前35%計6,455元、驗收通過當天30%計5,790元、簽訂工程項目變更單時5%計965元;合同“違約責任”中有:1、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經過修理或者返工后,造成逾期交付的,乙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2、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應賠償給甲方50元;6、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延期開工或者中途停工,乙方可以順延工程竣工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每停工、窩工一天,甲方應賠償給乙方50元;7、甲方如未按約定對隱蔽工程、竣工工程進行驗收,乙方可以順延工程竣工和交付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每逾期一天,甲方應賠償給乙方50元;8、甲方未按合同約*間付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應賠償給乙方50元,工期順延。合同在“其它約定”中約定:甲方負責提供地板、磁磚、龍骨、防潮膜、樟木片、龍頭、衛潔、馬桶、水斗、燈具、鎖具、電氣。在作為合同附件的《預算表》中列明了“分部工程項目”的名稱數量、材料和人工的價格、施工工藝,其中有:四處“整體套裝門”材料各750元、人工各120元、施工工藝為“1.8厚杉木板基礎、柚面飾面板、木線條”,儲藏室移門(訂購)材料536.8元,儲藏柜材料439.2元、人工195.2元,廚房水斗和龍頭(甲方提供)人工各60元,衛生間座便器和臺盆(甲方提供)人工費各60元,衛生間龍頭(甲方提供)人工100元。合同簽訂后,被告于當月18日進場施工,原告也于當月21日、4月8日向被告分別支付了6,000元和7,000元裝修款。2009年4月17日,在油漆工項目結束時,原告以被告未填保管單為由將房屋鑰匙收回。此后被告又通過與原告聯系后進場繼續施工到6月上旬,又因雙方爭執不斷而停止施工,尚有廚房、主臥室、客臥室、衛生間四扇“整體套裝門”沒有完成;儲藏室移門沒有訂購安裝;衛生間馬桶、龍頭、臺盆和廚房水斗、灶具、脫排油煙機沒有安裝。另查明,被告在施工過程中,將浴霸排風管及閥座損壞、臺盆四腳損壞、陽臺墻面遺有0.6*0.8平方米的膠水痕跡、走道頂燈海綿墊損壞。 審理中,因原告申請,本院委托上海市質量監督檢驗技術研究院對房屋裝修質量進行了鑒定,結論為:在給排水管道分項、電氣分項、吊頂及鑲貼分項中,存在與*和地方標準規范的相關條款要求不相符合的質量缺陷。對此鑒定報告,原告認為電源接線盒的牌子不對、吊頂寫的寬度應是高度、報告第四頁6中“所以502室內給水管道滲水”漏掉了“滲”字、另外有些檢測內容沒有寫入報告。被告則認為檢測時應該是沒有滲水的。原告提出因被告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沒有“家居裝飾裝修施工”內容,變更訴訟請求為:1、要求判決與被告簽訂的裝飾裝修合同無效并返還已付工程款13,000元;2、要求被告賠償因施工不當造成經濟損失22,868.9元,其中:隱蔽工程及相關工程重新裝修費用8,798.9元,拆除舊裝修及*清運費2,500元,損壞器物賠償費用3,170元,其他費用1,900元;3、要求被告承擔全部質量鑒定費4,500元;4、要求被告賠償不當裝修造成對房屋結構影響1,000元;5、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失費1,000元。 因調解未成,原告申請對裝修缺陷修復重裝費用的工程造價進行評估。經上海市高級*法院委托上海中世建設咨詢有限公司進行鑒定,出具了《關于XX號502室室內裝修缺陷的修復重裝費用項目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書》,結論為:本案所涉XX號502室室內裝修缺陷的修復重裝費用項目金額為7,049元。原告認為該司法鑒定書錯誤百出:1、第二頁水管漏掉了封管費用440元;2、第二項墻面開鑿應該是40米、108元;3、拆除重裝和表面涂裝的費用有1,800元,其中涂裝的費用有1,500元,因為接線管要取出來,再弄水泥,和原來的涂料會有色差;4、沒有提到走道吊頂和約定不符,水管更換要拆吊頂,有重裝、*等費用,重裝工料費220元,加起來680元;5、衛生間檔水條170元漏了;6、熱水器要拆下來,重裝和天然氣檢測要150元,報告沒有提出;7、漏掉了三個墻洞90元;8、浴霸重新安裝需要增加50元;9、*清運費要300元,還有第二次清除要被告負擔清運費;10、報告中有12.48個螺釘,不能買;11、現在安裝不用麻絲了應該參照裝飾裝修的有關事項;12、接線暗盒數量不正確;13、關于磁磚鑲貼,原告提供的*表明總費用是3,829元,用于廚房衛生間的是3,530元,用于陽臺的是264元,搬運費35元,但鑒定書全部用61元計算是錯誤的;14、廚房間衛生間的面磚寫成了地磚;15、裝修五個平方不會買五個平方的地磚,評估報告沒有合理的*作性;16、南、北陽臺的地磚面積和合同預算有點差異;17、面磚返工面積8.64平方米不合理,地坪翻掉還漏了防水處理159.15元;18、櫥柜的上下部磁磚也不排除有缺陷,所以裂縫地磚應該是5塊不是3塊;19、被告沒有做過防水處理,面積少估了;20、廚房間櫥柜需拆掉再重裝,而且會影響質量,原告要求賠償4,300元,但評估報告沒有包含此內容;21、燈具拆掉重裝應考慮拆下費用50元、重裝費用200元;22、關于損害賠償問題不評估沒有道理,總共3,100元應該賠償;23、涂料污染墻面要增加費用170元;24、熱水氣遭電擊,不知道是否損壞,以后還不知道會不會壞;25、主臥大理石鋼窗用的是劣質水泥,要重新貼,增加300元費用;26、由于被告沒有居家裝修和施工經驗導致大理石失調,只能用銅嵌條,增加費用100元;27、合同施工期間水費、電費工185.9元要被告承擔;28、司法鑒定文本中指責原告無理由要求終止合同是對原告不尊重。認為不包括未評估的,少算了3,000元,但原告表示不需要另行委托評估。被告對該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書沒有異議。上海市質量監督檢驗技術研究院和上海中世建設咨詢有限公司有關技術人員到庭接受了當事人的質詢并對鑒定報告中的相關問題進行了說明。 另查明,被告系其法定代表人XX一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范圍為:建筑裝飾設計工程,景觀工程設計施工,園林綠化工程,土方工程,設計、制作各類廣告。 上述事實由原、被告的當庭陳述和原告遞交的《上海市家庭居室裝飾裝修施工合同》附《預算表》一份、《收據》二份、被告《檔案機讀材料》等證據證實。
房屋買賣過戶糾紛案例有哪些?
1、陳某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因為根據物權法不動產所有權的取得以登記為準。 2、李某將房屋賣給陳某屬于無權處分,屬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張某回來后要求陳某加價10萬說明其沒有對李某行為進行追認,因此可以認定合同無效。 3、該問題在題干中沒有任何*,無法判斷 4、張某不能還本付息,銀行可以拍賣,該房產。 物權法191條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擔保法解釋第67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經登記的,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債務人清償其全部債務,使抵押權消滅。受讓人清償債務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償。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例有哪些?
1、銀行的抵押權如沒有進行登記,抵押合同無效;如進行了登記,則銀行有優先受償權。 ?? 2、銀行抵押權未登記的情況下,購房人購買房屋也存在登記與否的問題,登記了,購房人獲得房屋產權,后續的抵押權無法設立;若無登記,則后續抵押有可能獲得登記并取得抵押權,購房人利益必將難以保障。銀行抵押權合法登記情況下,購房人顯然無法順利獲得房屋產權,而后續抵押權人的抵押權仍有可能成立。 ?? 3、如購房人合法取得房屋產權,另外一人是不能從原產權人手里獲得抵押權的,除非其抵押合同未登記或購房人未取得房屋產權。
求一份建筑合同糾紛案例分析?
案例1某工程合同規定2007.10.30竣工,在實際施工過程中,先后因下列原因導致關鍵線路中的工程延誤93天. ?? (1)2007.5.10-5.19日,因設計變更等候圖紙停工10天 ?? (2)2007.5.15-5.25日,因正常陰雨氣候影響施工質量,監理工程師下令停工11天 ?? (3)2007.5.20-7.20日,因承包商設備故障而停工61天 ?? (4)2007.7.15-7.25日.發生了合同規定的不可抗力事件而停工11天. ?? 問題:1)承包商應要求工期延長索賠多少天?為什么? ?? 2)監理工程師應批準承包商展延工期多少天?為什么? ?? 3)如果業主仍要求承包商在原定的工期內竣工,監理工程師應如何處理? * 因設計變更等候圖紙停工10天 ?? 監理工程師下令停工11天 ?? 不可抗力事件停工11天 ??總計32天 ?? 以上32天可在工期中順延,在合同約定中,這屬于甲方(業主)的責任范圍;而承包商(乙方)由于自己設備故障而停工的61天,屬于乙方責任范圍,無工期順延理由。 ?? 合同規定2007.10.30竣工,承包商只能在此日期順延32天交工,否則,即為違約,應按合同約定中的處罰條款執行。 案例 ??2 徐某于2002年1月8日與A房地產公司簽訂了一份購房認購書。雙方約定,徐某購買A房地產公司房屋一套,房價款為23.7萬元,同時,雙方在認購條件一款中作出約定:“認購方在簽訂認購書時交納認購定金3萬元,于2002年1月21日至1月30日期間,攜認購書及其他相關文件到銷售中心與賣方簽約。如認購方未在認購期限內,與賣方就認購物業一事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及其他相關文件,則賣方有權解除本認購書的履行,并將認購方已購物業另行處理,且認購方已交定金將不予退還。”后 ?? 徐某得知開發商沒有預售許可證后,又提出待開發商取得預售許可證后再簽訂預售合同并付首付款,被開發商拒絕。這種情況下,徐某將A房產公司訴至法院,要求雙倍返還定金6萬元。 ?? 一審法院審理時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有三個:認購書是否有效;3萬元的性質;原告事先是否知道被告沒有預售許可證。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商品房預售必須具有預售許可證,而A房地產公司未取得預售許可證,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認定認購書無效。認購書被確定無效后,定金即失去擔保效力,判決被告返還徐某定金3萬元,駁回徐某要求雙倍返還定金的訴訟請求。 ?? 徐某不服一審判決,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當事人簽訂的認購書約定了定金條款,符合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法律特征,應視為有效。該認購書中約定的立約定金的生效是*的,在主合同之前就已成立。徐某已按認購書的規定交納了定金,故該認購書的效力自其交付定金后即已存在,且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在執行認購書的過程中徐某并無違約行為,導致雙方不能簽訂主合同系因A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無權預售商品房。該責任應全部由A公司承擔。據此,判決A公司雙倍返還徐某的定金6萬元。 ?? 案例點評 ?? 簽訂預售商品房之前簽訂的認購書或訂購單,其性質有兩種:一是預約合同,即約定將來簽訂正式的商品房*或預售合同;二是如果認購書或訂購單具備商品房*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出賣方已經按約定收取購房款的,則認購書、訂購書屬商品房*合同。認購書或訂購單中約定認購金或定金,雙方并無約定如未能簽訂合同,要求雙倍返還或不退定金等約定的,則認購金或定金只具有預付款的性質。如雙方未達成商品房*協議,定金或認購金應退還。《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本案中,徐某和A房產公司未簽訂商品房*合同的原因是A公司未取得預售許可證。因此,基于一方的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合同,應按定金罰則處理,二審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采購合同糾紛案例誰能發一份?
案例:某工程合同規定2007.10.30竣工,在實際施工過程中,先后因下列原因導致關鍵線路中的工程延誤93天. ??(1)2007.5.10-5.19日,因設計變更等候圖紙停工10天 ??(2)2007.5.15-5.25日,因正常陰雨氣候影響施工質量,監理工程師下令停工11天 ??(3)2007.5.20-7.20日,因承包商設備故障而停工61天 ??(4)2007.7.15-7.25日.發生了合同規定的不可抗力事件而停工11天. ??問題:1)承包商應要求工期延長索賠多少天?為什么? ??2)監理工程師應批準承包商展延工期多少天?為什么? ??3)如果業主仍要求承包商在原定的工期內竣工,監理工程師應如何處理? ??* ??因設計變更等候圖紙停工10天 ??監理工程師下令停工11天 ??不可抗力事件停工11天 ??總計32天 ??以上32天可在工期中順延,在合同約定中,這屬于甲方(業主)的責任范圍;而承包商(乙方)由于自己設備故障而停工的61天,屬于乙方責任范圍,無工期順延理由。 ??合同規定2007.10.30竣工,承包商只能在此日期順延32天交工,否則,即為違約,應按合同約定中的處罰條款執行。 ??案例 ??2 ??徐某于2002年1月8日與A房地產公司簽訂了一份購房認購書。雙方約定,徐某購買A房地產公司房屋一套,房價款為23.7萬元,同時,雙方在認購條件一款中作出約定:“認購方在簽訂認購書時交納認購定金3萬元,于2002年1月21日至1月30日期間,攜認購書及其他相關文件到銷售中心與賣方簽約。如認購方未在認購期限內,與賣方就認購物業一事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及其他相關文件,則賣方有權解除本認購書的履行,并將認購方已購物業另行處理,且認購方已交定金將不予退還。”后 ??徐某得知開發商沒有預售許可證后,又提出待開發商取得預售許可證后再簽訂預售合同并付首付款,被開發商拒絕。這種情況下,徐某將A房產公司訴至法院,要求雙倍返還定金6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時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有三個:認購書是否有效;3萬元的性質;原告事先是否知道被告沒有預售許可證。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商品房預售必須具有預售許可證,而A房地產公司未取得預售許可證,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認定認購書無效。認購書被確定無效后,定金即失去擔保效力,判決被告返還徐某定金3萬元,駁回徐某要求雙倍返還定金的訴訟請求。 ??徐某不服一審判決,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當事人簽訂的認購書約定了定金條款,符合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法律特征,應視為有效。該認購書中約定的立約定金的生效是*的,在主合同之前就已成立。徐某已按認購書的規定交納了定金,故該認購書的效力自其交付定金后即已存在,且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在執行認購書的過程中徐某并無違約行為,導致雙方不能簽訂主合同系因A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無權預售商品房。該責任應全部由A公司承擔。據此,判決A公司雙倍返還徐某的定金6萬元。 ??案例點評 ??簽訂預售商品房之前簽訂的認購書或訂購單,其性質有兩種:一是預約合同,即約定將來簽訂正式的商品房*或預售合同;二是如果認購書或訂購單具備商品房*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出賣方已經按約定收取購房款的,則認購書、訂購書屬商品房*合同。認購書或訂購單中約定認購金或定金,雙方并無約定如未能簽訂合同,要求雙倍返還或不退定金等約定的,則認購金或定金只具有預付款的性質。如雙方未達成商品房*協議,定金或認購金應退還。《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本案中,徐某和A房產公司未簽訂商品房*合同的原因是A公司未取得預售許可證。因此,基于一方的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合同,應按定金罰則處理,二審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誰有動遷房家庭房產糾紛案例?
1、你叔叔與你有糾紛,過了二年再起訴你,屬于超過訴訟時效。 ?? ?? ?? ?? ?? ?? ??2、你們簽的房屋合同是房屋一層兩層歸你,上面三四層是他的,如果*用地,根據以上樓層各自測算。只要你是依合同規定的計算面積,給他的錢,就是沒有超過時效,你也是不會輸的。 ?? ?? ?? ?? ?? ?? ?? ?? ?? ?? ??3、自家人最好有個雙方都聽的親戚出來說句話,把情況講給他聽,他知道要輸的話,會自動撤訴的。 附:《中華*共和國民法通則》 ?? ?? ?? ?? ?? ?? ??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糾紛案例誰有?
其實不必在意這些案例問題。但是一你的要注意隨著社會發展,房屋交易量逐年增多,而對一般人而言房屋交易價值額較大,相關糾紛的處理具有自己的特色。《規定》此次修改,將房屋*從原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單列出來作為一個*的第三級案由,并且將其中涉及商品房*的合同糾紛都作為第四級案由。而伴隨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的加大、城市化進程的加速,經濟適用房、農村房屋的*也逐年增多,《規定》增加了經濟適用房轉讓合同糾紛、農村房屋*合糾紛同作為第四級案由。 需要注意的是,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兩限房”、房改房以及其他各類房屋的*合同糾紛都可使用本案由;而簽訂商品房預約合同后,未簽訂正式的房屋*合同因此而發生糾紛的,就不適用締約過失責任糾紛的案由。另,商品房委托代理銷售合同屬于特殊的委托代理合同,此處已將其作為*的第四級案由,就不應適用一般的委托合同糾紛的案由。
誰能舉一些農村房產繼承糾紛案例有哪些?
你好農村房產繼承糾紛案例;爺爺奶奶有三個兒子,**排第三. 爺爺奶奶在1981年在農村起了一座房子,2007年舊房翻新, 爺爺奶奶讓老二。老三和他們共同建起新房,爺爺奶奶當時承諾新房歸老二老三共有舊房歸老大 房子是我爺爺奶奶,還有當時老二老三,自己備料,自己動手建起來的. 本來已經閑置了,后來奶奶逝世,爺爺*不好….大兒子想回來分一份. 、房子的土地使用證原來是爺爺的名字. 現在爺爺突然改變主意新房由三個兒子共分, 可于修房時老三出力多還有欠賬,讓老大出錢還賬,老大不出,還和老二達成私下協議同意有老大一份,現在老三不同意,爺爺就威脅立遺囑時把他和奶奶的財產一起分給老大,私下商議數次達不成協議,現在老三非常苦惱分的房除不好還欠債。
小產權房糾紛案例有哪些?有誰了解不
小產權房*糾紛案例1:獨生子劉某工作后將戶口從農村遷走成為城市居民戶口,但其父母的戶口仍在老家。如今父母先后過世,在老家留有2套小產權房。劉某決定將房屋出賣卻遭到村委會阻撓,相關負責人表示劉某已不是該村村民,沒有權利出賣該房屋。
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例有嗎?急求,謝謝
住房的土地使用權有兩種:國有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國有土地使用權通常指城市或城鎮上的土地;而農村的住房屬于集體土地使用權; 農村住房流通性:集體土地使用權視情況可以轉讓: ??鄉、村企業需經審批可以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流轉,確需對外轉讓的,經土地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報經*批準征為國有后,可以依法出讓(轉讓)。新《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國有土地使用權又分為出讓土地使用權、租賃土地使用權和劃撥土地使用權。 最高*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對轉讓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立法精神。*禁止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人在未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情況下自行轉讓。也就是說,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先行與市、縣**的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否則簽訂的轉讓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合同應為無效。 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與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賃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為。國有土地租賃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形式,是出讓方式的補充。土地租賃合同經出租方同意后可以轉讓,改變原合同規定的使用條件,應當重新簽訂土地租賃合同。租賃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可以依法抵押,抵押實現時,土地租賃合同同時轉讓。 國有出讓土地通俗的是*把地賣給個人,在一段時間內個人享受這個土地應有權益。有工業出讓一般40-50年,有商住出讓是70-80年。出讓年限過了以后*收回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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