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川區法院審結一起勞務者受害糾紛案件。裝修工人小楊在裝修吳女士新房時意外受傷,因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小楊將吳女士起訴至法院。最終,法院判決吳女士選擇不具有房屋裝修資質的施工方的行為存在過失,并判決吳女士賠償小楊經濟損失14000余元。
2015年底,吳女士購買了一套位于永川新區的新房,通過熟人介紹,找到了長期從事裝修行業的老王,合同簽訂后,老王開始召集工人進場施工。
裝修過程中,老王雇傭的裝修工人小楊在工作中發生意外,從臨時樓梯上跌落,造成了足跟部粉碎性骨折,右腳踝部頓挫傷伴血腫。經鑒定,小楊右下肢喪失功能10%以上,傷殘評定為10級。
法院審理認為,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自己的過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卑匆幎ǎ贤踝鳛榉课菅b修方,應對施工范圍內的安全管理負責,由于未保證臨時樓梯的穩固,造成小楊側滑受傷,應該負主要賠償責任。
業主吳女士將涉及諸多安全施工內容的房屋裝修承包給沒有裝修資質的老王,加大了裝修期間存在的潛在安全風險,其選擇存在過錯。工人小楊未確定臨時樓梯是否牢固,獨自踏上樓梯,將自己置于危險環境下,最終導致事故的發生,對損害結果存在過錯。
綜合各方過錯程度,法院判決包工頭老王、工人小楊、業主吳女士各承擔50%、35%、15%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