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缺陷汽車產品召回制度實施11年后,消費品的召回制度也終于確立起來。近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了《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將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目前主要包括兒童用品和家用電子電器產品。
家電、兒童用品上召回目錄
此次發布的《管理辦法》規定,消費品召回的范圍將實施目錄管理,消費品目錄由質檢總局制定、調整,擬首先從兒童用品和家用電子電器產品開始實施。其中,兒童用品主要包括11類產品,家用電子電器產品主要包括9類產品。
記者了解到,《兒童玩具召回管理規定》自2007年8月即頒布實施,《家用電器產品召回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也在2010年7月開始征求意見,但至今仍未出臺。
質檢總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此次《管理辦法》規定的目錄管理制度改變了我國現行的對不同的產品分別制定管理規定的立法模式,將兒童用品、電子電器產品等一般消費品都納入召回管理范疇,并實施統一的管理體制和召回程序,節約了立法資源和行政資源。此外,尚未列入目錄,但需要召回的其他消費品,可以參照《管理辦法》執行。
進口產品不能特殊對待
誰是召回的第一責任人?《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生產者是缺陷消費品的召回主體。對實施召回的消費品,生產者應及時采取修正或者補充標識、修理、更換、退貨等措施消除缺陷或降低、消除安全風險,并承擔消除缺陷的費用。
值得注意的是,不僅是國內生產的產品,進口產品在召回上也享受“國民待遇”。《管理辦法》規定的生產者范圍,也包括了從中國境外進口消費品到中國境內銷售的企業或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授權機構。
有業內專家表示,此前,個別國外品牌的筆記本電腦、彩電、洗衣機等產品曾因質量缺陷被召回,但每次召回都不涉及中國大陸市場,這種“內外有別”的原因之一就是國內召回制度的不完善;此次《管理辦法》的規定,說明進口產品也與國內產品享受同等“待遇”,進口商是進口消費品召回的第一責任人,與國內消費品生產者負有同等義務。
此外,《管理辦法》還將經營者、零部件生產供應商等納入到“責任鏈條”中:銷售者、租賃者、修理者、零部件供應商、受委托生產企業等相關經營者(以下統稱經營者)獲知消費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立即向生產者通報并同時向所在地省級質檢部門報告。經營者獲知消費品存在缺陷的,應立即停止銷售、租賃、使用存在缺陷的消費品,并協助生產者實施召回。
天津四方君匯律師事務所劉俊明律師認為,以往針對缺陷產品的處理,很多時候是在使用之后,由消費者方面提起的,而召回制度主要是針對廠家和相關經營者,由國家強制或企業主動發起,目的是從源頭保障產品質量,賦予了企業更多的責任。(來源:天津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