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朋友問裝修費攤銷年限是多長時間的問題,今天小編和大家一起來讀一讀關于攤銷年限的國家法律法規,來看看吧。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12號
第七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
有明確規定。
按稅法: 租入固定資產的裝修費應按照合同約定的剩余租賃期限分期攤銷。
自有固定資產的裝修,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
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自有固定資產的裝修,不同時符合上述條件可一次性列當期損益。
1.會計處理: 在兩次的裝修期限內或該固定資產剩余使用年限中取時間較短者.
2.稅務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十三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準予扣除:
(一)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是指改變房屋或者建筑物結構、延長使用年限等發生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資產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第(二)項規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約定的剩余租賃期限分期攤銷。
改建的固定資產延長使用年限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外,應當適當延長折舊年限。
第六十九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所稱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第七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
因此你描述的情況裝修費用不屬于改建支出和大修理支出屬于<法>規定的(四)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應按照<條例>第七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的規定進行處理。
提示:會計處理同稅務處理不一致的,在企業所得稅匯算的時候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小編總結:月攤銷金額 = 攤銷金額 / 攤銷月份長期待攤費用攤銷年限不能少于3年,大于3年可以,但如果少于3年,多攤銷的部分要作為所得稅額,計算所得稅。希望能幫到需要的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