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江山市大陳鄉大陳村汪師傅向江山市消保委城南分會進行投訴,汪師傅說去年的12月7日,他在一家潔具商店預付了1000元的定金,預定了新房裝修的潔具等等商品。直到今年的10月25日,商家給汪師傅家送來了一個坐便器,而汪師傅檢查卻發現存在小小的裂痕,于是向商家提出更換要求。商家雖然承認有小裂痕,但卻不同意更換,并認為汪師傅是在找麻煩。
城南分會工作人員接到該投訴后,經確認,汪師傅預交的是定金而不是預付款,如果商家不同意更換,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應雙倍返還,計2000元。后經說服,商家同意提供汪師傅選中的坐便器,雙方達成和解。
消保委提醒:購買商品交付定金與訂金要分清。在一些商品的交易過程中,特別是對于商品房、電器、家具、轎車等大件商品,有的經營者要求消費者先支付一部分價款,但是這部分價款屬于何種性質,大多數消費者并不太在意。
根據我國《擔保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可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應以書面形式約定,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我們在日常生活中,經常看到合同中將“定金”寫作“訂金”,雖然只有一個字之差,然而在法律上意義卻很重大。訂金僅僅是一個習慣用語,法律上要求并不明確,也不規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訂金只能看作一種預付款,當雙方或一方當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約定時,訂金應予以返還,但不適用雙倍返還原則。(文/衢州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