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收到銀行放款之前),每月房租按2000元(算)……直到甲方(賣方)收到全款為止。”因對二手房《買賣居間合同》約定的該附加條款不認同,買方萬女士入住房屋后,支付了兩個月租金便拒絕繼續履約。賣方溫先生為向買方追討未付的三個月房租,耗時兩年卻無果。
賣方:三個月租金拖欠兩年未付
據溫先生介紹,2013年10月份,他通過江西滿堂紅房產置業有限公司,售出了一套140余平方米的房子。買方萬女士是通過銀行按揭購房。在中介方的見證下,交清首付款后,買賣雙方便辦理了房產過戶手續,賣方將鑰匙也交給了買方。
溫先生說,簽合同前,他要求收到銀行放款后辦理過戶,但買方萬女士急于入住,提出在交清首付款后便過戶,并交鑰匙。最終,在中介方促成下,交易三方協商達成《買賣居間合同》,約定“收到首付款當日內”辦理過戶手續。
“我當時同意付清首付款辦過戶,是有條件的,合同上對此進行約定。” 11月26日上午,賣方溫先生提供給記者的買賣合同顯示:“……過戶當日甲方交鑰匙給乙方,一個月后開始計算房租,每月房租按2000元(算),由乙方支付給甲方,直到甲方收到全款(銀行放款)為止。”
“截至收到銀行放款,買方入住了5個月,按合同約定對方要支付1萬元租金。”然而,買方萬女士只支付了兩個月租金,便不再履約。
“為了后面三個月的6000元租金,我催討了兩年多,但沒有結果。”溫先生無奈地說。
買方:買房還要交租金不合理
11月26日下午,買方萬女士對記者說,買賣合同關于收租金的約定,她并不認可。“當時買房心切,加上中介人員的‘忽悠’,沒有看清楚內容就簽了合同。”萬女士表示,事后,她覺得買了房還要交房租的約定并不合理。
此外,萬女士說,看房時,賣方溫先生承諾除了自行車和餐桌外,房里其他東西都歸她。“然而,房屋過戶后,賣方沒有兌現承諾,竟然把房子里的很多東西都搬走了。”萬女士說,這令她很惱火,也是她拒付后三個月租金的理由之一。
中介:曾發律師函要求買方履約遭拒收
11月27日上午,江西滿堂紅房產置業有限公司業務總監劉經理告訴新法制報記者,“尾款交清之前算租房”的購房條款,寫進了買賣合同,買方萬女士不履行該約定,屬于單方面違約。
“我們中介曾發律師函給買方,敦促其履約,但被拒簽。”劉經理認為,作為參與簽訂合同,并促成該筆買賣交易的中介方,對買方違約的行為,只能進行調解,無需承擔責任。
協商:如要中介擔責需請示公司
當天上午,在江西滿堂紅房產置業有限公司,交易三方進行了協商。
記者在現場了解到,買賣雙方就“搬東西”一事也有不同說法。針對買方萬女士所說的賣方多搬了東西,賣方溫先生指著合同中關于“房屋附屬設施”的約定表示,他搬走的是合同約定以外的物品,并沒有違約。
對此,萬女士表示,除了合同約定的該交給她的附屬設施外,還有其他一些東西,賣方曾口頭承諾交給她。
協調中,買賣雙方均表示愿意協商解決租金的問題。賣方溫先生表示,愿意減免1000元租金,萬女士只需支付其5000元。
但萬女士認為,她在中介“忽悠”下簽訂了合同,其對約定條款不太清楚,所以中介也應承擔責任。她說,只愿意承擔2000元租金,其余部分應由中介方承擔。
對此,參與協調的江西滿堂紅房產置業有限公司業務總監劉經理表示,如要中介承擔部分責任,其無權做決定,需上報公司負責人才能答復。
律師:法不禁止的約定合法有效
江西艾民律師事務所律師謝亮表示:“尾款交清之前算租房”在二手房交易中沒有法律禁止,既然該約定是合同各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必須履行合同義務。
“不動產物權轉移以登記為生效要件,雖然房屋已經過戶給買方,但其必須履行合同義務,否則賣方即可以買方違約為由請求收回房屋。”謝律師說。
同時,謝律師表示:“至于萬女士所說的被中介‘忽悠’一事,如能證明中介方有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萬女士可追究中介方的責任。”(文/中國江西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