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東營市民滕女士向大眾網反映,今年6月底自己在東營西單廣場的深圳庫琪家具看中了一款沙發,交了300元的定金,但之后又不想要了,想要店家退回定金卻遭到拒絕。對此,記者聯系了店家,店主表示如果買之前拿不定主意可以先約定一段時間考慮,但她和滕女士之間并無此約定,她已經向廠家下了訂單,所以定金無法退回。
訂貨單因為時間較長已有些模糊
16日上午,滕女士向記者展示了自己和深圳庫琪家具簽訂的“訂貨單”,單子顯示滕女士是在6月29日預訂了一款沙發,交付定金300元。“當時看中了就想先交上訂金,如果家里人也喜歡,就買了,如果家里人不喜歡,再退也可以。”滕女士說,結果家里人沒看中,于是她就聯系商家想退錢,卻遭到了拒絕。雖然多次交涉,但這300元始終也沒拿回來。
針對此事,記者聯系了庫琪家具的店主,說到此事她表示,在處理這種交付定金的事情上,他們一般都是在交定金的同時和客戶商定,如果還拿不定主意或者要和家人商量,可以交上錢并約定幾天后給出確定消息,如果不想要了,可以直接退款,“ 這樣的一搬會在訂貨單上寫明。”該店主說,因為滕女士當時十分看中那款沙發,就沒有了這樣的約定,而且在滕女士要求退款之前,她已經向廠家下了訂單,所以定金不會退還。
此外,在滕女士和店家簽訂的“訂貨單”中,記者注意300的預付金為“定金”。記者了解到,該“定金”與我們普通意義上認為的“訂金”是不一樣的,《合同法》第115條規定“ 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而“訂金”在法律上并沒有明文的規定。即在有效的合同中,“定金”是無法返回的。(來源:大眾網)